规章制度

帮助

  • 电话:0592-6276320
  • 邮箱:ic@hxxy.edu.cn

厦门华厦学院关于宣传信息及网络舆情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健全我校宣传阵地、信息公开、信息畅通、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制度,进-步加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新成就,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宣传阵地

第一条 校园宣传阵地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宣传栏(含公告栏、阅报栏)、标语、横幅、拱门、海报、校内刊物、广播站、电子屏幕等传统媒体,学校官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二条 校园宣传阵地管理要纳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管理,形成督查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校园宣传阵地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党委)办公室为校园宣传阵地的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部门应接受其监督,具体归口管理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  校内所有宣传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

第五条  校内所有宣传阵地不准发布或转发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未经确认的社会事件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学校宣传阵地管理,要严格按照《厦门华厦学院校园宣传阵地管理暂行办法》(华厦政字〔2022〕98号)《厦门华厦学院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华厦政字〔2022〕97号)《厦门华厦学院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备案表》和《厦门华厦学院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主讲人)承诺书》执行。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具体行动,也是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信息公开作为加强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为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和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八条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适应于我校各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单位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成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办公室,并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第十条 公开内容

(一)基本情况:学校中英文名称、校训、校歌、校旗、校徽,办学性质、宗旨、层次、规模,理事会、学校领导班子,组织机构设置、内部管理体制,办学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制度建设:学校章程、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办学规划:学校办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招生就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阶段性招生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等。

(五)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管理规定,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的管理办法,学位评定办法,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考试管理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等。

(六)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基地、中心)建设情况、各教学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图书藏量、教科研先进成果评选情况、校企合作情况、接受各级各类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评估结果等。

(七)教职员工:教职员工规模、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情况,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教师教学管理规定、教师争议解决办法、教师发展和培养计划,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福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各种先进评比条件、程序及结果,人才招聘信息、高端人才引进办法,外籍教师管理等。

(八)财务管理:面向学生的各种收费项目的政策依据、收费标准、收缴程序、投诉方式,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采购情况,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

(九)对外合作: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等。

(十)社会服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情况等。

(十一)其它事项:学校获奖和受表彰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厦门华厦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华厦政字〔2018〕113号)执行。



第三章 信息畅通

第十二条 为了规范我校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深入地把握学校各方面工作动态,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和服务的整体水平,保证学校的安全稳定,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信息上报制度。

(一)信息上报原则

1.及时性原则。上报信息本着及时收集、及时报送的原则,时效性较强的信息要求在信息产生的1个工作日之内上报,计划、总结等时效性相对较弱的信息要求在信息产生的3个工作日之内上报。

2.准确性原则。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文字表述准确,用词严谨、分析恰当、数字精确。

3.实效性原则。以服务决策,推动落实,促进工作为原则,及时提供真实、有用的情况,坚决克服形式主义。

(二)信息上报内容

信息工作要围绕我校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及常规工作进行,各部门、教学单位等开展的各项活动、教育教学经验和教案课件等,均可作为信息进行上报。

1.对学校主要领导的各项活动、重要工作言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要定期报送。

2.各部门、教学单位对本部门的工作思路、每周工作计划、总结等情况要定期报送,主要活动开展及总结要及时报送。

3.对突发性事件在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的同时要及时向教育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变化情况,积极协助,对事态发展进行跟踪了解。

(三)报送信息要求

上报工作要及时,内容充实,突出创新性、超前性。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信息标题能准确概括报送信息的核心内容;

2.报送信息正文文字简明、语言平实,具有真实性,反映部门工作的客观真实情况;具有时效性,及时反映当前部门工作动态及情况;具有创新性,反映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办法。

3.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做到发生或发现后及时汇报,不得延误,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事件的原因及后果、针对事件所开展的工作情况等。对于紧急、重要信息,必须全面、准确汇报。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现象,视情节、影响和后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上报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先越级上报。



第四章 新闻媒体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述对外新闻媒体宣传的内容包括:

(一)校内各单位编辑制作的向校外公开的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光盘、网页等)。

(二)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我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图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三)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我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四)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或发送的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第十四条 以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名义采写和制作有关学校情况和形象的各类对外宣传品,须报送党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审批。

(一)各教学单位及其下属有关部门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党委宣传部进行内容把关,并送学校(党委)办公室批准。若超出本单位工作范围的,由单位负责人与校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送学校(党委)办公室报批。

(二)校各部门组织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各部门审核、批准并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若超出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由部门与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共同审核并备案。

(三)凡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各教学单位、各部门涉及有关政治性、表扬性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必要时报经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审核、批准对外宣传品时,必须认真、仔细、慎重、负责,把握以下原则:

(一)所有对外宣传品必须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或违背。

(二)对外宣传品的内容必须反映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语言得体;属直视图像作品,还必须色彩和谐、影像清晰、主体突出。

(三)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的审核同意。

(四)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校的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如有接受或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需填写《厦门华厦学院接受(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审批表》(表格见附件)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报批。

(一)校内各单位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报批。

(二)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邀请新闻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报批。

(三)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会同校各有关方面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联系报道,并负责记者的接待工作。

(四)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必须事先将打算采访的对方、内容、时间、方式等有关情况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并上报福建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按审批规定安排。

(五)校内各单位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的过程中,无论对方是否主动要求审核媒体采制的对外宣传品,主管负责人都应向他们明确提出阅审的要求。

(六)对送审的各类对外宣传品,主审部门应及时地审核并明确提出“同意发表”或“不同意发表”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修改后可以发表的,应提出具体的商改意见,待修改后再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个人采写和创作各类正面宣传我校形象的新闻作品以及美术和摄影等艺术作品。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写和制作本规定第十三条第 1款所列的对外宣传品;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扭曲事实;不得污蔑攻击他人或集体(单位)。违者,学校将予以追究,严重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网络舆情

第十八条 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我校工作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报道或网络言论。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处理,是指网络舆情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成立学校网络舆情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我校网络舆情监控与处理的决策和指挥机构,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网络舆情监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党办、信息中心联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监控与处理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各部门、基层党支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舆情监控与处理负责,是网络舆情监控与处理的具体执行者。

第二十条 在学校信息中心设立舆情监测机构,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明确一名网络舆情联络员,负责配合并参与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24小时网络舆情专人监测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网络舆情;如遇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增加人员进行舆情监控。

第二十二条 网络舆情的监控结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报送制度:

(一)针对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处理情况,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舆情动态和趋势。

(二)遇突发事件及重大舆情发生时,办公室以快报形式,立即将舆情内容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三条 遇网络舆情,学校严格按照《厦门华厦学院网络舆情监控与处理管理办法(2021修订)》(华厦政字〔2021〕119号)执行。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管制度和舆论危机预防应对机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网络宣传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和网络文化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学校的网络舆情监控、处理工作,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厦门华厦学院信息化服务规范(试行)
下一条:信息中心​实验室(机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Copyright(C) 厦门华厦学院 地址: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天马路288号
邮编:361024 电话:0592-6276202 技术支持 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