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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校园网络运行与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厦门华厦学院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功能,保障全网络的安全运行和管理,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厦门华厦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宣传思想工作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校园网络由主干网和各单位局域网组成。


第二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三条 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络的管理与运行机构,负责校园网络的建设、运营、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保存校园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为校园网络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为校园网络用户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四条 信息中心确定校园网络上网技术规范,所有接入校园网络的局域网和计算机必须符合该规范。


第五条 校园网络中所有由学校通过信息中心投入的接入设备、连接线路、网络服务器和设施等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主干网接口及路由交换设备分置于校内主要楼馆,未经信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改变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络或非法使用校园网络资源;不得擅自拆移或改动光纤以及双绞线的布线结构。


第三章 网络用户管理


第六条 为校园网络用户提供各项服务的用户账号命名。用户账号由信息中心参照用户意愿统一分配,以保持账号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七条 校园网络用户未经信息中心的书面许可,不准利用校园网络开展营利性活动。信息中心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提出警告并有权停止对其提供服务,照章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信息中心向校园网络用户宣传贯彻与校园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使用条例,对校园网络用户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 校园网络用户应加强防范意识,防止网络资源盗用的发生,保护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经账号所有者(集体用户所有者指单位负责人和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书面同意并报信息中心备案,擅自使用他人上网账号或地址的行为,视为偷窃。造成违法后果的,应由盗用账号者承担责任。


第四章 网络信息与安全管理


第十条 除信息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开设BBS服务站点或与BBS服务相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或Web服务等站点的单位,必须将相关材料报信息中心,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运行,并指定专人负责。所提供的信息不得涉及妨碍社会稳定和违反知识产权等内容,并接受校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其它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信息中心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情节严重者,信息中心将照章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入网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网络应用


第十三条 校园网络的建设主要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宣传思想工作。各单位应积极有效地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工作,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的现代化手段和办公自动化水平,提高利用校园网络阵地开展对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发挥校园网络高速信息通道的作用。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从技术上支持各单位作好计算机网络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建立网络应用系统,应将项目方案和相关技术材料提前报信息中心审核认定。未经审核认定的网络方案,信息中心有权不让其接入校园网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厦门华厦学院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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