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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校园卡管理,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我校校园卡使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主要提供身份认证、校内消费、图书借阅、信息查询、门禁管理、购电管理等功能。校园卡旨在为广大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化服务,实现学校高效管理,提升学校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厦门华厦学院“校园卡中心”(挂靠信息中心)是校园卡系统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为制卡、消费、补办、解挂、修改密码、门禁、注销等卡务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校园卡的日常结算和有关咨询服务等业务。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制作与校园卡功能类似的卡或凭证。


第三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属于学校资产,教职工、学生应自觉爱护校园卡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卡务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发放范围及期限

校园卡发放范围按照持卡对象不同分为三类:正式卡、临时卡及公务卡。正式卡包含教工卡和学生卡。教工卡封面印制持卡人的姓名、部门、教工号、一卡通号和照片等信息;学生卡封面印制持卡人的姓名、学部(院)、学号、一卡通号和照片等信息;临时卡封面只印制卡编号;公务卡封面只印制部门名称。校园卡是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身份凭证,暂不替代工作证和学生证的功能。


一、正式卡:

教工卡发放范围为我校在编教职工(包括外籍专家、技术顾问及经人事处备案与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在编教职工有效期为十年,统一设置相应功能。非在编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与合同期限一致,设置部分功能。


学生卡发放范围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生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学生因参军、休学、复读等原因确需延长校园卡使用期限,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教务处相关证明和校园卡到校园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二、临时卡:

临时卡发放范围为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下的员工及短期访问、交流、培训人员等。临时卡申请需通过学校保卫处政审后方可申领。临时卡有效期与工作学习时间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申请办理临时卡时每张收取押金20元,设置部分功能,临时卡到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所有功能,归还临时卡时退还押金,丢失、损坏或不退者,不退还押金。


三、公务卡:

公务卡为方便部门人员在校内处理办公事务所使用。公务卡申请需向我校校办申请,同意后由校园卡中心办理。


第五条 校园卡由校园卡中心负责统一制作办理,原则上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校园卡的办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应切实把关,严格审核相关信息。所有合法持有厦门华厦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认可、接受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使用校园卡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校园卡办理

(一)教工卡:教职工首次办理校园卡,教职工本人凭身份证、人事处开具的报到单和教职工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部门、身份证号、教工号等)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教工卡制作完成后,需签字领取。

(二)学生卡:全日制新生入学第一次办卡,采取批量制卡的方式。校园卡中心根据新生报到系统所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专业、班级、身份证号、照片等)和教务处编排的学号信息在开学报到后完成制卡工作,并统一委派班级代表至校园卡中心领取。

(三)临时卡:由相关部门提供人员信息和办理临时卡申请表,经我校保卫处及信息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办理,不受理个人办理。临时卡卡面不印刷身份信息,仅授权门禁功能。


临时卡办理审批程序:

(一)与学校及学校委托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下并在人事处备案的人员。申请办理临时卡由相关部门提供人员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办卡申请表,经人事处审核后到校园卡中心办理;


(二)经学校批准部门聘用的员工,由相关部门提供批准文件、人员信息、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办卡申请表到校园卡中心办理;


(三)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的员工,由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提供人员信息、相关协议及办卡申请表进行办理;


(四)我校驻校合作企业(单位)申请临时卡,可委托对接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信息、安全责任书等资料,并通过保卫处政审备案后由校园卡中心办理;


(五)短期来校访问、交流、培训或因工作需要临时来校人员,由主办单位提供人员信息及办卡申请表,并通过保卫处政审备案后方可办理;


(六)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学生信息及办卡申请表进行办理。


第七条 校园卡的使用:


(一)校园卡中心已为持卡人设定了初始消费密码和食堂、商家消费限额,单笔消费限额99元,超限额需凭密码进行消费。

(二)校园卡的挂失及解除

1.卡片遗失应及时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挂失途径:

①本人在绑定手机号的“完美校园”APP上自助挂失。

②本人到领款机上自助挂失。

③本人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

3.解除挂失:

解除挂失需由本人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和校园卡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手续。

(三)校园卡的补办:

①校园卡挂失后,本人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校园卡中心补办校园卡;

②新校园卡补办后,之前的卡片作废。

(四)校园卡密码的修改:

本人可在支付宝“完美校园”app上进行密码修改操作;

本人持学生证和校园卡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手续。


第八条 校园卡的注销

(一)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临时卡使用人员离校等(不包括学生毕业),应到信息中心办理离职手续,注销使用校园卡。

(二)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的人员,未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中心将冻结其校园卡,之后注销该校园卡,校园卡内剩余资金收缴学校。

(三)对已注销校园卡的持卡人,如需再使用校园卡,应按新开户的程序办理。

(四)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前需自行将账户余额、电余额使用完毕,校园卡中心不办理退费业务。


第九条 持卡人身份信息变更时,应持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和校园卡及时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校园卡信息变更。


第十条 校园卡工本费

首次办理的教工卡的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学生卡首次发放需收取20元/张工本费,校园卡补办需按每张卡2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如校园卡表面无损坏痕迹(开裂、弯折等),无法在消费机或购电机上使用的,不收取工本费,可更换一张新校园卡。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内所有涉及服务或经营业务的单位、部门可向信息中心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经营,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校园卡中心有义务为商户保密,同时有义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为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应于月底前一天统一检查是否还有驻留于收费终端机的数据,检查相关设备和线路,保证数据上传,如遇故障不能自行解决应尽快通知校园卡中心。


第十三条 各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的经营账款按学校规定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定期于每月月初由校园卡中心管理员打印结算单,交由商户所签约或管理的学校部门统一进行转账报销。


第十四条 校园卡中心管理员为各商户提供经营数据查询服务,为学生消费提供购电查询和消费纠错服务。如师生消费误刷卡,可到校园卡中心开具明细账单向商户要求退款。


第十五条 商户设备管理

商户使用的校园卡设备,在设备免费保修期内,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的,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在设备免费保修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可以向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已申请安装刷卡设备的商户,如刷卡设备闲置长达一年以上(一年内无刷卡消费记录),信息中心有权对所申请的刷卡设备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十六条 商户设备申请

目前商户设备申请仅支持经学校批准或授权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为学校提供商业服务的商户,不支持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刷卡设备。申请刷卡设备由商户委托管理部门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需提供商户基础信息、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资料。信息中心审批完成后,通知商户签署“校园卡刷卡机保管及使用协议”并加盖单位用章,完成手续办理。


第四章 校园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厦门华厦学院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校园一卡通系统日常运营、管理、协调等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制度,负责校园卡卡务的日常管理、商户审批、提供账单报表结算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午餐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自助圈存机、门禁、电控等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数据中心平台所有软硬件设备、专用网络和线路及校园卡核心机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校园卡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备份工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校园一卡通系统账号和密码,或将其交给校园卡一卡通系统无权限的其他人使用。不得泄露校园一卡通系统内个人信息(学号、身份证号等),违者依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每学年在录取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将编排的学号信息,学生处负责督促新生录入“新生报到系统”中的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照片等),校园卡中心通过新生报到系统导出的数据完成新卡制作后,学生处负责组织辅导员通知发放卡。


第二十条 新入职教职员工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个人须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基本信息,人事处负责开具报到单交由申请人到信息中心申请办理教师卡。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人事变动时(如教工调出、离退休、去世、人员解聘等)人事处须将变动人员名单提供给校园卡中心,由本人或代办人到信息中心注销校园卡,校园卡未注销者不得办结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休学、退学,由教务处将变动人员名单提供给校园卡中心,由校园卡中心注销校园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或学院如需使用校园卡进行身份识别的业务活动及其他应用,需经信息中心审核,办理与校园卡系统的对接。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应由本人持有使用,不得转借。拾到他人卡,应及时交至校园卡中心或设法归还本人。


第二十五条  对他人卡进行恶意透支,或窃取他人密码等都被均视为偷窃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移交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未经批准导入来自其他部门的数据,严禁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校园一卡通系统账号密码应妥善保管,专人专用,账号需设置复杂密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假冒办理校园卡的相关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故意损毁校园卡设施、设备要照价赔偿,影响到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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